票据追索权的管辖法院是,由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或者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