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叫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普通程序是: 1、庭审准备,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核对当事人身份; 3、法庭调查,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 4、当事人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 5、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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