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一份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对方按约开来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物时,通知行突然接到开证行发来的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并请通知行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运第二批货物。通知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通知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