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是

a:乞丐甲以反复纠缠的方式在繁华商业街上乞讨
b:球迷乙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强行进入体育场
c:农民丙为防偷瓜贼而在其瓜地四周私自安装了电网
d:一小区居民经常放任其饲养的两条狗在楼道内随地大小便,如有邻居劝阻,其还放狗进行恐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五十九条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偷越国(边)境的。

第六十三条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第六十九条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第七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第七十二条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扩展资料

《养犬必须守规矩》

最近在基层调研社会治理,走访到一个城市社区,随机敲开了一户人家的门,跟主人聊了起来。

“政府得管管这里的‘狗霸’!”这家主人一说起这事就来气。原来这是个老旧小区,生活着不少退休在家的老人。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有人在一楼养起了大型犬,恰巧堵住了出入小区必经之道,从此常有老人经过时被大狗一通狂吠惊吓。可不管怎么劝狗主人,对方都是无动于衷。

在我们的身边,恐怕都见过一两个这样任性的养犬者。事实上,今天的城市生活中,对大量不文明甚至是违法的养犬行为缺乏有效约束,这已经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随着“宠物热”不断升温,在小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狗满为患”的情形已经司空见惯。

让人感到忧心的是,这其中无证养犬、吠声扰民、随地便溺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还有一些大型犬、烈性犬的主人在遛犬时不束犬链、不给犬戴嘴套,无视老人、小孩在场就随意携犬进入电梯等封闭空间,无疑大幅提高宠物犬伤人的风险。更为严重的流浪犬问题,大多也缘于原主人不负责任的遗弃。

人与犬的矛盾,说到底还是人与人的矛盾。这从今年以来热点新闻也可以得到佐证:一边是妈妈保护孩子而驱赶不拴绳的宠物狗,反遭狗主人拳打脚踢;另一边是有人为报复不文明养狗者,导致多地出现疑似投药毒狗的事件。

从表面上看,养不养狗、怎么养狗好像是市民自己的私事,而一旦宠物狗走出家门、进入公共场所,养犬问题也就因涉及公共利益而成为社会公共问题。

近年来围绕养狗产生的矛盾,背后折射出城市化进程中,城市文明习惯的养成远未跟上的难题。每一种生活方式都必然对应着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行为规范,如果“硬件”升级了,但“软件”不配套,城市生活就容易“卡壳”。

过去在农村,养条狗是为了看家护院,独门独院、地广人稀的环境下,犬只放养并不会产生突出的矛盾。而今不断拓展的城市生活里,楼上楼下相互影响,公园广场人群密集,新出现的公共空间向人们提出了对交往方式的新规范。

遛狗要拴绳、及时打疫苗、粪便随手清理……这些看上去不起眼的文明“小节”,其实是城市生活的基本规矩,大家共同遵守,既降低了城市运行的管理成本,也协调了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当然,文明习惯不会凭空出现,它的养成既靠个体涵养,也需要外界监督。

一方面需要城市养犬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执法管理的规范到位;另一方面,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形成的“压力”也不可或缺。就像近段时间围绕城市养狗的热点新闻不断,实际上每一次的“曝光”或“热议”,都是对市民文明意识的生动教育。

文明说到底是规则的内化,“习惯成自然”的过程里只有依靠各界持之以恒的努力,才能推动我们的社会向着更加有序、美好的方向前行。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网-养犬必须守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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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为四种: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 第24条、 第37条、 第75条,A项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B项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C项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D项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本题正确答案为D。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0-30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为四种: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 第24条、 第37条、 第75条,A项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B项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C项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D项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本题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