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在双方当事人领取(以最后一位当事人领取为准)次日起十五天后,判决生效(对于判决有异议的应当在领取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材料)。
判决生效后,关注判决事项中的“在判决生效XX日内履行”即领取判决书次日起计算十五日再加上“在判决生效XX日内履行”的时间即是对方需要履行义务的期限(但对于需要公告的案件应当在上述时间再加两个半月或者三个月的公告期),若对方超出该时间后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证照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
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