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主要有哪些情形

如题所述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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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13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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