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10-26
提前一个月, 而且必须书面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九十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 若员工违反上述规定, 并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扣发员工相应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