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改变工作地点我不愿去,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怎么算?

本人在本地的一家企业工作已10周年多,合同到13年底.现公司要我去外地的一个公司(和本人所在公司同属于总公司下的独立子公司)工作交流半年,因本人身体原因和家庭实际困难不方便长期离开本地,若公司要解除合同,我能得到具体哪些补偿金?几个月的工资补偿?请帮忙写具体些.08年1月1号前的补偿金已付

  如果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有补偿,否则没有补偿。四个半月。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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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18
你可获得4个半月的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是你在本单位最后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额。) 另外若是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获得1个月的工资。
第2个回答  2012-03-31
第一、08年到现在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四个半月的工资
第二、如果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还要给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因为这个是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吧。
第三、可以去申请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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