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的债务与责任指什么,如何区分

如题所述

一、合同法上的债务与责任指什么

我国法律对债务与责任的概念作了严格的区分。《民法通则》第84条和第106条,债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应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义务;而责任则是指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债务“并不包括任何对债务人的强制,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或赔偿损害,则属于民事责任问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赞同的,是科学合理的。

责任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 但是,责任本身并不是债务。而是债务人违反债务所应承担的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责任与债务具有不同的性质。

二、合同债务与责任如何区分

债务与责任有以下区别:

第一,责任是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它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的,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为宗旨。

第二,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即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务在性质上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强制履行从表面上看,仍然是继续履行原债务,但实际上已不同于原债务。因为强制履行已不仅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且是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责任与债务相比较,包含了一种国家的强制性。

第三,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民事责任之所以能成为保障民事权利的有效措施,乃是因为民事责任具有诉权,从而使其成为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台湾学者林诚二指出:“各债权人之给付受领权,复受责任关系所保护,但责任关系之具体体现,则在与诉权之行使,因是,责任乃债权与诉权之中间桥梁。”[5]即所谓的:无债务即无责任。自然债务既是其中之一,有人认为:既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不能诉请法院予以强制履行,那么,它就纯粹是道德上的义务,而非法律上的义务。

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是两各级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无债务不产生责任,但无责任的债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违约责任正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结果,他与债务本上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正如林诚二所指出的:债务之本质在于责任,以及债务系为责任所包含,债务为肉,责任为皮,去之皮,肉不存,是故在债权法认定下,债务必有责任,责任制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其法律上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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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不履行为前提,过错为核心,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构成一个丰满健全的法律制度。违约行为,可归责事由,责任的承担方式,偿范围的确定标准是合同责任制度的四大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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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21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具体地说:(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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