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约定项目负责人,要求提供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是合法合规的。
要求是由招标单位提出的,是审核用人单位的中标后履约能力的,这并不违规。
各个招标单位有时要求提供的资料、资格也不相同。
标书是招标工作时采购当事人,都要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应,且可执行的投标行为标准文件。
它的逻辑性要强,不能前后矛盾,模棱两可用语要精炼、简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