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范规定每个湿式报警阀所带喷头数不宜超过800个,报警阀主管道使用DN150钢管,最少使用7个报警阀,这样以后装修可以增容喷头数量。
详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6.2.3.1条)
6.2 报 警 阀 组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2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人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OO只。
2 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4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6.2.5 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6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平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