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单独关税区?

台湾在世贸阻挠中国法官任职的事刚发生,难道就台湾有意见就可以让世贸法官任职的事泡汤?

单独关税区是指在货物进出境的监管、关税及其他各税的征免,均按该地区政府颁布的海关法规执行的一个区域。目前在WTO中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洲联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

单独关税区在关税贸易领域有权单独同其他国家订立国际协定。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其具有部分的国际法律人格,拥有一定的缔约权。 国际法律人格是指能够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资格,和具有在国际上直接或间接行为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法律人格是指一般意义而言的资格。代表国家或其他实体从事国际行为的机关尽管在表面上是从事国际交往的主体,但是他们显然是不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

扩展资料:

国际组织的会员方:

国际组织的会员方大体包括两大类,一是国家,二是“非国家实体”。会员方的概念与国家的概念是不同的:国家是国际法当然的主体,其法律人格不需要赋予。而且其国际法律人格派生出缔约权等在国际上的行为能力。而会员方是国际组织宪章赋予的资格。

它不是一般国际法赋予的国际法律人格。所以会员方不一定具有国际法律人格,也不一定具有缔约能力。会员方的概念往往跟投票权以及参与其他组织事务的权利联系在一起。

单独关税区的独立性:

单独关税区是关贸总协定这一国际组织的缔约方。它与同样作为缔约方的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单独关税区是具有一定的关税贸易主权和对外交往权的“非国家实体”。这些领土根据其母国的国内法,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在某些方面可以代表它自己从事对外交往活动的地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独关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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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28

单独关税区为关税暨贸易总协定及其继承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术语,为对其缔约方的总称,因缔约方属政府组织,以主权国家政府为主,包括非主权的政治实体政府。 

“单独关税区”原为GATT诞生之初,为尚未获得完全独立的殖民地政府当局而设置。GATT成立之初以“单独关税区”的非主权政治实体达30余个。

目前在WTO中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洲联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不享有主权,但是,在WTO内根据多边贸易协议,享有与国家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地义务。

扩展资料

非主权国家实体与国际组织

个别关税领域同许多非主权实体一样,可以参加部分不限于主权国才能加入的国际组织,以实现组织设立之宗旨。例如:

1.万国邮政联盟有四个会员为非自治领土:法国、荷兰、英国、美国的海外领地。

2.1975年1月前的国际电信联盟曾有六个非自治领土为会员。

3.世界气象组织接受设有自己气象服务的地区加入,但在组织中无投票权。

4.国际足球联合会、欧洲足球协会联盟当中,并无英国队,而是以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四队参加。

非主权实体是某一主权国家所属,由于在经济、文化与本土利益有很大差异,或是地理上距离遥远,拥有特殊法律地位、或在某些事务具有自主权的领土。

国际组织允许非主权实体加入成为会员,多半是出于功能上的考量,以实现其设立宗旨,或是给予母国更多投票权。非主权实体虽然在国际组织中具有与国家同等的会员地位,但在政治上不完全是独立的实体,因此对外事务通常由所属国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单独关税区

人民网-李克强:进一步发挥港澳作为单独关税区和自由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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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7-27

单独关税区是指在货物进出境的监管、关税及其他各税的征免,均按该地区政府颁布的海关法规执行的一个区域。

在WTO中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洲联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不享有主权,但是,在WTO内根据多边贸易协议,享有与国家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

扩展资料:

单独关税区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是相对于其主权所隶属的国家及其他关税区而言的,它虽不是政治上独立的主权国家,但享有充分的国际经贸自主权,能自主处理世贸组织协定所规定的各项关税与非关税措施,诸如关税减让、给予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产地标记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独关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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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7-27

单独关税区是指在货物进出境的监管、关税及其他各税的征免,均按该地区政府颁布的海关法规执行的一个区域。

WTO中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洲联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不享有主权,但是,在WTO内根据多边贸易协议,享有与国家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地义务。

单独关税区是属于主权国家的一个地区,它同很多“非国家实体”一样都被接受为国际组织的会员方。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依据国际公约建立的,为了实现一定的宗旨和目的的国家之间的组织。

组建国际组织的主体主要是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家。国家具有缔约能力和国际上的行为能力。因此,很多国际组织的章程要求只有国家才能成为成员方。

扩展资料:

单独关税区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

关贸总协定(GATT 1947)是WTO体系下最基础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多边协议。它在WTO产生之前一直作为事实上的国际组织协调各国的经济贸易秩序。

为了便于在经济与贸易主体之间达成互惠互利协议,以实现其宗旨,GATT承认国家和单独关税区都可以成为GATT的成员方。为此,GATT规定了四种成为会员方的方式。前三种都与国家有关,分别是:

1.通过适用“临时协定”(Protocol of Provisional Application)的方式接受GATT。

2.通过GATT 1947第33条的加入。

3.根据第26(2)条的规定直接接受GATT本身。(只有海地一个国家通过这种方式成为成员方。)

第四种方式与“单独关税区”有关。根据GATT第26(5)(c)的规定:“原由某缔约国代表接受本协定的任何关税领土,如现在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方面享有或取得完全自主权,这一领土经负责的缔约国发表声明证实上述事实后,应视为本协定的一个缔约国。”

所以,在对外经贸关系方面拥有自主权的单独领土经过其所属国家的同意就可以成为GATT的缔约方。

1957年GATT设立了一系列程序来引导单独领土通过这种方式成为缔约方。从1960年起,一大批新成员通过这种方式加入GATT。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就是以这种方式成为GATT的缔约方的。

单独关税区的独立性

单独关税区是关贸总协定这一国际组织的缔约方。它与同样作为缔约方的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单独关税区是具有一定的关税贸易主权和对外交往权的“非国家实体”。

这些领土根据其母国的国内法,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在某些方面可以代表它自己从事对外交往活动的地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独关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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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9-07-26

单独关税区是指在货物进出境的监管、关税及其他各税的征免,均按该地区政府颁布的海关法规执行的一个区域。

WTO中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洲联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不享有主权,但是,在WTO内根据多边贸易协议,享有与国家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地义务。

扩展资料:

关税的征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即为:

关税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到岸价格;

完税价格=[(出口货物销售+境外离岸价格)-出口税]→海关审定。

关税应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关税税则又叫海关税则,是指一国对进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口的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栏表。它是海关征税的依据,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从内容上来看,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部分:

一是海关征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和说明;

二是关税分率表。关税税率表又由税则号、商品名称、海关税率等栏目组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独关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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