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属于公司的重大事件,应该进行停牌公告,复牌时按照正常交易方式,不会有涨跌幅限制的变化,除非是长期停牌恢复上市的公司才没有涨跌幅限制。
一、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
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
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相关主要
法律法规(一)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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