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餐饮企业上班,公司合同写的是”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要时,也可实行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现在是上六休一,周六歇班,每天九小时(其中一小时是吃饭时间),这样算来我每周工作48小时,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追要我每周六多上的八小时加班费?上六休一是否违法?请帮帮我,因为现在实在忍受不了每周休息一天了。
签合同时候并没有看到过批准书,但是如果我签的是第三方合同,是否能正常的追要超出每周40小时的加班费?谢谢您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