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能否抵偿债务

我买了一份“商业养老险”和一份“理财分红险”这都是一次付款的,现在要还债,其它值钱的东西都已经抵债了,就只有这两份保险了,法院会不会强迫我退保拿来偿还呢?如果要,不退行不行呢?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而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经公证或审批的合同: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

扩展资料: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

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

2.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长短还与投保人的数量结合构成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样与个人结合可构成个人短期险和个人长期险等。

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a)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

b)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c)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

4.根据损失种类分类,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保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3-01-10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而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经公证或审批的合同: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

扩展资料: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

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

2.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长短还与投保人的数量结合构成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样与个人结合可构成个人短期险和个人长期险等。

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a)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

b)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c)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

4.根据损失种类分类,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保险



第2个回答  2013-12-05
你可以安枕无忧了,保险是受法律保护的,保险是避税避债的,只有合法的受益人才可以得到身故保险金。分红产品的收益是投保人的利益,被保险人的人身是保险的重要部分,受益人的权利是受到保险公司保护的。即使你现在一无所有,你也不至于一贫如洗,还有东山再起的机会哦,保单就是有价的证券,就是现金,恭喜你当初购买保险的决定是正确地,
第3个回答  2013-12-05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资金帐户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如果你自己意愿用于偿还债务,那是你自己的事,法院没有这个权利,还有保险公司是保密的,除非你自己告诉别人你有多少寿险,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说不定你还有生命危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12-05
商业养老险,凡是被保险人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可以免缴所得税,也没有义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理财分红险,可以还债,但法院不可以强迫的。可以依据保险协议或者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保险公司协助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