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作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吗

如题所述

检察院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作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扩展资料

做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包括:

1.为审前调查评估制定固定的文书格式,规范调查时间、程序,明确其作为法律文书的性质、作用。其具体内容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及对象的不同情况来分别制定(如缓刑与假释在格式与内容上应有所不同)。

2.调查评估材料应进一步完善,要能反映从走访调查到做出总结评估的全过程,并将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的一部分。材料表现形式不应局限于书面文字形式,还应有录音、录像、摄影等视听资料,以增强其客观性、真实性。

3.改变现在由法院向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发送审前调查评估函的方式,在法院依法决定有进行调查评估程序的必要时,告知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由其自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然后将调查评估材料交送至法院。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充分重视该调查评估材料的证据作用。

4.建立社区矫正回避制度。审前调查评估阶段的回避范围应类似于执行阶段的监管人员,即调查人员(包括协助调查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当回避:

(1)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和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3)与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5.在实地调查时,应做到广泛、深入。在司法所自身力量比较薄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可借助基层群众组织如村(居)民委员会的力量,全面掌握对象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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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你好,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作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
  第四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1-26
你好,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