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4-12-20
概括承受是民法债权部分的名词,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债务同时的全部转移或者部分转移,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称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称作法定概括承受。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也有相同规定。债的概括承受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称为意定的概括承受,例如企业兼并行为。如楼上所说,债的概括承受问题一般发生于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况中较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