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的问题描述,夫妻离婚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男方此时所欠债务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复婚后女方不负清偿责任。但如果男方将借款用于复婚后的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此时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女方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产生的债务。例如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达成合意。但如果双方做此约定是为了逃债,那么是无效的。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入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5、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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