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带病返乡军人”的退役军人,退役后病情加重的,可以申请新评定因病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的;依据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网站的信息,已经不止一人就是因为旧病加剧,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六级以上标准条款的,经过本人申请新评定为因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依据文件是《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网页链接;以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50号)的规定。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