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洪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解析: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有了因果关系并不一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须具备罪过、主体要求等。本案中,行为人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女孩溺死的危害结果的原因,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至极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因此,当然存在因果关系。
二、表现为什么样的罪过形式?
解析:罪过形式属于过失。
罪过形式存在两种形态,一种是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希望(直接故意)或放任(间接故意)的心态,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另外一种是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洪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洪对女孩营救说明的洪对女孩死亡的结果是一种反对的态度。因此,洪的主观罪过属于过失。
三、应否追究洪某的刑责任?为什么?
解析:不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
洪某1987年10月出生,至2002年8月26日案发之时,洪某十五周岁,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刑法中排除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八种严重故意犯罪之外所有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洪某是过失犯罪行为,不属于八种故意重罪的范畴,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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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
http://www.people.com.cn/item/faguiku/xingf/R1010.html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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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答者居然创造了一个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 “无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真是叹为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