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筑垃圾有何管理规定

农村建筑垃圾有何管理规定

1、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2、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3、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4、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5、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6、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7、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9、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7-21

根据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农村建筑垃圾的管理如下:

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阶段性规律,立足现有条件和财力可能,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项目,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防止大拆大建。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深入开展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垃圾可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处理。

加强对村域的规划管理,保持村庄整体风貌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结合水土保持等工程,保护和修复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扩展资料:

《意见》还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负总责,要科学编制规划,建立部门联动、分工明确的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规划及年度工作情况要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备案。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对各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研究建立农村人居环境统计和评价机制,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关于改善农村环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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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2

  

为切实改变农村、城镇的垃圾污染问题,建设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生态和谐的新成山,现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荣成市争创国家生态示范市工作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2007年底各村必须建设专门的垃圾处理厂,并实行垃圾统一收集、集中清运、集中处理,并提出管理意见如下:     一、目前现状      目前全镇只有镇驻地、加工区、东镇区及部分村在村内设置垃圾箱,配备专业环卫队伍,对垃圾实行统一收集、清运、处理,但部分村根本没有设置垃圾箱、环卫队,造成居民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白色垃圾处处可见;或者没有科学、合理选定垃圾场,村里在统一收集后在路边、上风头等地堆放垃圾,形成垃圾遍地、垃圾围村的现象,有的还造成二次污染甚至长期扩散污染。因此,要求各村必须从保护自身生存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高度重视,将垃圾管理、处理作为新农村建设和生态建设的重点,拨出专门的人力、物力、财力,设立专门的队伍、机械、填埋场,完善垃圾的管理、处理机制。     二、设置原则      各村要根据产生垃圾的数量,概算出5-10年的垃圾数量,建设的垃圾填埋场的容量至少要容纳5年以上垃圾数量。同时在设置上      1、必须要有防渗漏措施,同时远离水源地,距离取水点、取水河道1000米以上;      2、必须远离公路沿线,不得在主公路可视范围之内;     3、要考虑风雨影响,不能造成周边环境的二次污染。     三、管理原则      1、各村必须成立专门的垃圾处理清运队伍,对村内垃圾实行随脏随清,不得出现垃圾箱满、垃圾外溢现象;      2、垃圾场要随时掩埋,保证不出现垃圾裸露、扩散和流失;      3、禁止在垃圾场之外倾倒垃圾,各村对村周边、田间地头的垃圾要及时清除,确保周围环境整洁;      4、尽量推广垃圾分类和垃圾回收,既变废为宝又减轻填埋压力。     四、监督检查      1、根据上级要求,环保工作要作为各级考核的一票否决项目,对垃圾处理厂建设不达标的单位,在新农村建设考核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2、各村要在4月底之前完成垃圾场的选址,地址选好后立即以文字的形式向镇政府报告,写明具体位置和规模大小,经镇政府及环保等部门确定后使用。      3、镇政府将定期对各村的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不能及时落实、达不到要求、造成环境影响的单位要进行通报。     五、其它方面      1、自身不具备建设垃圾处理厂的村提倡多村共同建设,但其它村必须与垃圾场所在地单位签订合同同意后方可共用,不得在他人地域随便倾倒垃圾;      2、镇区各村的垃圾由各村自己负责清运到本村选定的垃圾填埋场填埋,镇区各单位一律在自己的院内设置垃圾箱,由镇统一清运,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统一收费;      3、对出现乱倒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城管、环卫等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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