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能否将你观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详细叙述一下,不甚感激!
追答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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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谢谢,第二个问题,有时间请回答。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可是近年来国家政策好像还是倾向于自然人否定制度。
参考资料:我国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政策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