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业权主体是否可以是自然人? 二、矿业权涉诉即有纠纷时是否可以转让?

上述问题专业性很深,希望在这方面有一定研究的人指点迷经。

矿业权主体不可以是自然人,必须是法人,探矿权申请人可以是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矿业权涉诉时不可以转让。参见国土部2009年200号和2011年1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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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20
矿业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矿业权涉诉即有纠纷时不可以转让。追问

谢谢,能否将你观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详细叙述一下,不甚感激!

追答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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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谢谢,第二个问题,有时间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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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3-06
一、矿业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
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细则》对第六条探矿权的解释为:“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成为探矿权人。”
二、如果矿业权权属存在纠纷,是不允许转让的。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权属无争议是转让矿业权的前提条件。追问

可是近年来国家政策好像还是倾向于自然人否定制度。

参考资料:我国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政策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