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原房主不愿办过户怎么办?

我是三年前买了一个临街门面,当时与房主签订了买卖协议,其父为公证人。当时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房款当时已付清,对方也将他的房产证给了我。现在我想办过户手续,但对方却以其妻不同意卖房子而不肯过户了。
问题一:我的这份协议受法律保护吗?如果只凭这份协议,可以证明房子是我的吗?
问题二:当时签订协议时,房产为他们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但协议上只有男方签字,现在他们以女方当时不知道卖房子一事,所以现在坚绝不同意办过户为理由,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他们的理由正当吗?
问题三:当时的公证人是男方的父亲,现在其父已过世,这会影响协议的生效吗?
问题四:如果他们坚决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我该怎么办?
问题五:协议上没有明确签订违约金的数额,只是写了一句:如果有一方违约,按合同法处理。这句话对我要求正当权利有影响吗?
问题六:三年前签订的协议,诉讼时效没有过吧?
谢谢各位热心人了!

过户是房屋交易中最重要、最根本的一项程序,同时它也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方最重要的一项基本义务。那么如果各位朋友在交易中不幸碰到了房东不给过户的情况,我们分两种情况分析:第一种情况,房东明确表示不给过户。这种情况在合同法上叫“预期违约”,就是合同相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的义务;第二种情况,房东没有明确说不给过户,一直用各种理由推脱,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采取一个简单的动作,就是催告房东履行过户义务,这个催告我建议大家采取可供取证的形式,比如发送短信、微信、邮件、催告函以及通过电话录音等方法,如果在催告后房东仍拒不过户的,这种情况在合同法上叫“迟延履行+合理催告”。无论是“预期违约”还是“迟延履行+合理催告”,这时作为买受人的我们就获得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享有了法律上的主动地位。这时候无论是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亦或者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就都具有了法律上的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2-23

第2个回答  2007-10-22
受保护,夫妻双方一方处置共有财产,另一方不可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公证人不是必须的,可以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金按受损方的损失计算,个人认为没过时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7-10-22
起诉,要求办理过户。根据物权法,对方主张无效没有依据。
第4个回答  2007-10-22
受保护的!
他不肯就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