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疑点,请达人明示,请注明劳动法引用多少条或者惯例.
1 我在某省铁路局下属的装卸搬运中心上班,与其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是铁路局下属的一家劳务公司,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缴纳保险,后来口头陈述,只有一个工伤保险和一个商业住院保险,其他保险均无,用工单位也明确表示,自己不负责任何保险。
2 当时签订了2份合同,签完就被收上去说是拿去让劳务公司也签,上班3个月,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见到合同,要求拿到自己的那份合同,一直各种推辞,并且和我们签合同并不是按照劳动法一签两年的那种,而是一年一签。
我想问,这份没有约定和实际没有缴纳保险的合同是否有效,一签一年是否有效,是否劳务公司违反劳动法,我找到新工作,不提前一个月离职算违约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