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60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若有以下行为之一,应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5.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6.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个人若有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将被处以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有关单位或个人需承担强制执行所需费用。
《消防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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