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年前出了交通事故,在交警大队出据的事故认证书与保险公司的记录内容有出入。之后交警大队在盖有交警大队公章的事故认证书复印件上加了所缺内容后加盖办事警员的章,这种情况是否有法律效力?
这样的做法很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