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3-02
目前,我国的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大致可分为六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执政党,三是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四是依靠法律、法规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各类事业单位,五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治组织,六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它既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各种非政府公共组织。
《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是行政监察对象的表述不够准确,容易造成“凡是依法从事或依法受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是监察对象”的错误理解,导致行政监察对象范围被任意扩大,背离了第一条“维护行政纪律”之立法本意。如: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之监察对象特征,但由于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故村委会及其村干部不是监察对象。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即村委会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时,村委会及其村干部才是监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