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监察法是否把村干部纳入监察对象, 注意,是新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是按从事的职业划分的,

新行政监察法是按从事的职业划分的,而不是按身份划分的,所以,刚才有人的回复是错误的。

村干部属于村委会的成员,而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此,从村委会的性质看,村干部不适用《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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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02
目前,我国的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大致可分为六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执政党,三是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四是依靠法律、法规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各类事业单位,五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治组织,六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它既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各种非政府公共组织。
《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是行政监察对象的表述不够准确,容易造成“凡是依法从事或依法受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是监察对象”的错误理解,导致行政监察对象范围被任意扩大,背离了第一条“维护行政纪律”之立法本意。如: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之监察对象特征,但由于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故村委会及其村干部不是监察对象。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即村委会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时,村委会及其村干部才是监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