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在法庭上应该做些什么

就是在开庭时在法庭上应该所做的一切
被告方是一个三陪小姐 完事后那个男人没给她钱 这个小姐就把他的东西偷跑了 然后这个男人就把她告上法庭了 这个小姐在法庭上应该做些什么

1,作为被告方在法庭上一定要认真对待法官的提问,千万不要感情用事。回答法官的问题要简明扼要,准确把握问题的实质进行回答。否则不仅会被对方抓住把柄,还会给法官造成不良的印象。

2,被告方上庭后,首先稳定自己的情绪,注意谈吐,不说脏话、气话,不抢话、插话,当需要你发言时再表达自己的观点,如果有律师陪同,则由律师为主陈述你的观点和证据,如果需要补充,请三思而后“言”。

3,被告方在庭上不能接打电话,不能随意发言等,总之,法庭是讲道理的地方,法官安排你发言的时候你才发言,别人发言的时候,你就算有再大的意见,都要等对方说完了,法官允许你发言的情况下才能说。在法庭上不听从法官的指挥,就是违反法庭纪律。

扩展资料:

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原告人”的对称。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人,被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被告人的称呼只是诉讼程序发生的一种假定,被告是否确实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执,是否应追究民事责任,只有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后才能确定,因此不能认为被告人都是无理的,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同样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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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0

上庭前先注意个人形象,穿着符合大众标准,女性不化妆或着淡妆。

上庭后,首先稳定自己的情绪,注意谈吐,不说脏话、气话,不抢话、插话,当需要你发言时再表达自己的观点,如果有律师陪同,则由律师为主陈述你的观点和证据,如果需要补充,请三思而后“言”,因为每个漏洞都会是对方向你攻击的“把柄”。

法庭以证据为主,辩论时也要据“理”力争,如果无理搅三分,在法庭上是没有用处的,反而让法官和陪审反感。

扩展资料

被告人

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更换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条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如果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换,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此时被告即成为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即成为反诉的被告。

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而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参考资料:被告人-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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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7-10-25

1.注意个人形象,穿着符合大众标准,女性不化妆或着淡妆,不标新立异

2.首先稳定自己的情绪,注意谈吐,不说脏话、气话,不抢话、插话,当需要你发言时再表达自己的观点,如果有律师陪同,则由律师为主陈述你的观点和证据,如果需要补充,请三思而后“言”,因为每个漏洞都会是对方向你攻击的“把柄”。

3.作为被告方在法庭上一定要认真对待法官的提问,千万不要感情用事。回答法官的问题要简明扼要,准确把握问题的实质进行回答。否则不仅会被对方抓住把柄,还会给法官造成不良的印象。

4.被告方在庭上不能接打电话,不能随意发言等,总之,法庭是讲道理的地方,法官安排你发言的时候你才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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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
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
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
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
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
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
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
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上庭前先注意个人形象,穿着符合大众标准,女性不化妆或着淡妆,不标新立异
上庭后,首先稳定自己的情绪,注意谈吐,不说脏话、气话,不抢话、插话,当需要你发言时再表达自己的观点,如果有律师陪同,则由律师为主陈述你的观点和证据,如果需要补充,请三思而后“言”,因为每个漏洞都会是对方向你攻击的“把柄”。
做到以上几点,先给庭上留下良好印象。
法庭以证据为主,辩论时也要据“理”力争,如果无理搅三分,在法庭上是没有用处的,反而让法官和陪审反感。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