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施条例中“特定行业”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提到了“加分条件”和“中标、成交条件”,中标、成交条件应无争议,即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结合该项内容来看,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等因素,应指评审过程中的加分。

因此,特定行业是指定某个范围内的行业,比如教育类的高校、机电设备类的电梯等,一般招标文件对这块规定是按招标项目的同类型行业业绩,范围放大一些就不算特定。 

例如“与某某单位有合作经验者优先”应该属于特定行业限制,如果被列入资格要求或者加分条件,可以提出质疑,是排斥那些未与某某单位合作过的潜在投标人,合作过不代表就有能力实施这个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扩展资料: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特定行政区域 是指某省、某市、或者更小范围内的业绩,一般招标文件不会规定区域范围的,只要是国内的业绩,基本都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较为相似。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列举了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几种情形,其第三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内容类似。

值得一提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在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内容时强调“此处的‘加分’泛指评标中各种形式的优惠、倾斜等特殊待遇”。

同时举例说明,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获得项目所在地区的产品质量或企业信誉奖励,或者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所在地区的劳动模范的,给予评标加分;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拥有本行业项目业绩的,给予评标加分等,这些都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典型表现,应当禁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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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13
对应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特定行政区域 是指某省、某市、或者更小范围内的业绩,一般招标文件不会规定区域范围的,只要是国内的业绩,基本都认可。 特定行业 是指 指定某个范围内的行业,比如教育类的高校、机电设备类的电梯等,一般招标文件对这块规定是按招标项目的同类型行业业绩,范围放大一些就不算特定了。 个人认为“与某某单位有合作经验者有先”应该属于特定行业限制,如果被列入资格要求或者加分条件,可以提出质疑,是排斥那些未与某某单位合作过的潜在投标人,合作过不代表就有能力实施这个项目。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3
特定行业是相对来说的。比如你找空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要求电力行业的业绩。这个电力行业就是特定行业。条例列出该条是因为有限制和排斥投标人的嫌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