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疑难.

本店消防通道是早上由当班负责人打开,晚上关闭.本月有天因未打开所有通道,消防特此被处罚并责令整改.如在责令整改期间还有未打开通道的行为,算不算强行执行非法行为,算不算擅自使用非法消防行为?整改后如那次真的是忘了,后来傍晚想起来力马打开了.这样会不会按最高罚款条例处罚?
如再责令整改后,当班负责人真的有忘记打开消防通道的行为算是擅自强行投入使用吗?那么对个人处罚是多少?对个人会按三万至三十万处罚吗?
麻烦专家对我这俩问题解答下.

新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对个人应该是处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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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15
锁闭疏散通道是处5000以上50000以下处罚,个人是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具体可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

令,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是一个单位的职责和义务,说忘了打开是站不住脚的理由。简易楼主看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现在全国都在开展打造社会防火墙工程,四个能力建设,而且消防工作确实也是为了企业自身好,希望楼主还是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毕竟只有安全了,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
第2个回答  2011-08-16
若某单位因存在火灾隐患被当地直接管辖的消防部门监督发现,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隐患,那么在整改期间,单位首先必须严格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并且保证在整改期间遵守各项消防法律法规,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如整改期间仍对消防法律置若罔闻,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将按照《消防法》视情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顶格责任追究。
楼主所说整改期间假如又忘记打开,属整改不力,纯属当班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引起足够重视,工作失职所致。消防部门可依照法律对当班员工予以行政拘留。
另:单位在整改火灾隐患期间,消防部门有指导、监督的权力,如未达到整改期间,消防部门便实施处罚属执法不作为,但期限已过,单位仍为整改完毕的,消防部门实施处罚则有法可依,属正常执法!
奉劝楼主多学习消防安全常识,熟记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各种消防安全行为,既保证自身安全也保证其他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