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下属工作委员会有哪些

如题所述

1、人民调解委员会

职责: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实事求是、公正及时地进行调解。调整民事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公正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将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防止矛盾激化,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2、治安保卫委员会

职责: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活动,增强社区成员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动员、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依托社区警务工作站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站,协调社区治保力量,共保社区安全。

3、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责:宣传贯彻国家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开展社区医疗、防疫计划建设、自救互救、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计划生育宣传阵地,维护社区居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做好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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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原则

社区居委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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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10

1、社区居委会的组成:《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到9人组成。

2、根据社区规模调整和社区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将增加社区居委会的成员人数,具体人数有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3、、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机构设置:通常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它构成了完善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4、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社区居民会议的委托,处理社区的日常工作,它是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代表居民权重利益,根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和授权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

5、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个工作委员会,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6、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系统中最基础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决定,都通过居民小组落实。



扩展资料:

1、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党组织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和监督的职能。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在社区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依法自治。

2、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议事协商委员会的关系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作为社区的权力机构,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并定期报告工作;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作为议事监督机构,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的职能,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

3、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中介服务组织的关系

社区中介组织是受政府职能部门或群众自发组织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在市场体系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的社会服务机构,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帮助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鼓励、培育社区中介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文明、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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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11-14
属于居务公开范围,进入民政局官网即可知道
一般有治保、卫生、调解等专业委员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2-02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3、协助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社会稳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4、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文件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调、服务与监督的关系。理顺社区与驻社区单位关系,调动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挖掘社区资源,互惠互利、共建共享,驻社区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参与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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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居民委员会政策:
1、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
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本法中第四章“非营利法人”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