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学习和命题学习的联系:
1.都是以概念学习为基础的。
2.都是有意义学习的一种。
规则学习和命题学习的区别:
1.规则学习是对学会一个分类的原则,命题学习是对命题的学习。
2.规则学习用来识别这个类别的任何事物,命题学习用来获得命题的意义。
3.规则学习是对具有这一规则的事物进行的学习,命题学习只局限于对所学的的命题的学习。
扩展资料:
经过长期的实验研究和理论探索,奥苏贝尔发现在认知结构中有三方面的特性对于有意义学习的发生与保持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和最为直接的影响。
由于这三方面的特性因人而异,所以奥苏贝尔就把学习者认知结构的这三方面特性称为三个认知结构变量。
第一个认知结构变量是指认知结构的“可利用性”,即学习者原有认知结构中是否存在可用来对新观念(即新概念、新命题、新知识)起固定、吸收作用的观念,这个起固定、吸收作用的原有观念必须在包容范围、概括性和抽象性等方面符合认知同化理论的要求。
第二个认知结构变量是指认知结构的“可分辨性”,即这个起固定、吸收作用的原有观念与当前所学新观念之间的异同点是否清晰可辨。新旧观念之间的区别愈清楚,愈有利于有意义学习的发生与保持。
第三个认知结构变量是指认知结构的“稳固性”,即这个起固定、吸收作用的原有观念是否稳定、牢固。原有观念愈稳固,也愈有利于有意义学习的发生与保持。
所谓确定学习者的认知结构变量,就是要确定学习者认知结构的上述三方面的特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规则学习
书上说,命题学习既可以陈述简单的事实,又可以陈述一般规则、原理、定律、公式等,那我是不是可以理解成,规则学习其实有点被包含在命题学习里的,只是规则学习,更突出的是具有这一规则事物进行的学习。因为规则的定义,也就包括了计算公式、法则、定理、定律等。
追答[1]加涅将学习分为六类:连锁学习、辨别学习、具体概念学习、抽象概念学习、规则学习、高级规则学习.
其中规则学习是通过法则、原理的理解,使学习者有能力去识别其中规则或原理在特殊情况下的应用,或者有能力应用原理去解决具体问题.高级规则学习指学生会在不同条件下运用原理或规则解决问题,以获得更高级的原理或规则.
显然,命题学习包含在规则学习和高级规则学习之中.
奥苏伯尔将有意义学习分为五类:表征学习、概念学习、命题学习、解决问题的学习与创造学习.[2]奥苏伯尔将命题学习单独列为一类学习,而且又根据原有观念(命题)与新观念的关系,将命题学习的形式分为三类,即下位学习、上位学习和并列学习 ,这样就对命题学习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刻画.
[3]安德森等人认为,人的知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陈述性知识,另一类是程序性知识陈述性知识是关于事实的知识,而程序性知识则是指关于进行某项操作活动的知识.按安德森的解释,陈述性知识的基本表征是命题和命题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