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怎样的工人工资才能算成本,才能利润前扣除?

好像听说,要缴金的工人工资才能算在成本里,才能够在利润前扣除的。是不是这样得啊!!!!!!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有些项目允许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前从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其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 财税[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83号文件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9]267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四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非“午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不征税。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财税[1997]144号及国税函[1999]61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0-29
去除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