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吗?

如题所述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保的补缴问题也困扰了很多的劳动者,问题: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5年了,单位一直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5年来的社会保险。单位却称:其中四年的社保已过仲裁时效。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社保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受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理论上也观点不一,有的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缴纳社保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那么作为劳动争议之一的社保纠纷当然要受仲裁时效的限制;有的认为缴纳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因任何原因免除。同样,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也是观点不一,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仲裁机构对此也有不同看法,导致裁决结果也大相径庭。认为补缴社保受仲裁时效限制的,只支持提起仲裁之日一年前的社保,认为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则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全部支持。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今天,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会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但是,在具体规定没有出台之前,本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你的单位不按照规定为你缴纳社保,一定要及时提出,最起码也要在一年内提出,否则,就可能会丧失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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