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07-10
一.民事诉讼可以与刑事诉讼一起进行.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的,由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关于赔偿由谁出的问题.
1.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出一部分.司机应该办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关于肇事者,公司赔偿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警认定该司机负主要责任”,剩下的就是司机和公司的赔偿分担问题.
这要分情况,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所谓连带责任,即,司机和公司一起赔,受害者找谁要钱都行,总之公司和司机要把钱赔上,司机拿不出钱,公司全赔,公司再找司机要去.)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与代购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11、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我再贴一个法院判决书的一部分供您参考,
关于亚联运输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启田主张亚联运输公司是肇事车行车证登记车主,应与肇事司机郭海亭及雇主郭海群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亚联运输公司则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豫A51158号货车,是由郭海群以分期付款方式 向亚联运输公司购买,双方约定在车款付清前由亚联运输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从表面上看,亚联运输公司是行车证登记车主,似应承担因“自己的车辆”肇事应负的赔偿责任。但实际上肇事车辆是由郭海群自主支配运营并享有全部运营利润。故亚联运输公司仅是行车证登记的名义车主,郭海群则是实际车主。对这类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该由谁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21日第1143次会议通过的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中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法院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亚联运输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是合法的,也是公平合理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7-10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你说的案件属于交通肇事案,属于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相关赔偿的问题原则上不能在刑事案件之前处理,一般是在刑事案件到法院审理时,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诉,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
即使在刑事案件到法院之前提起诉讼,要么法院不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会中止审理,等刑事案件一并审理的。
当然,不是必须和刑事案件在一起审,也可以等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何时起诉,由受害人自己考虑决定。
2。如果是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是刑事案件审理后单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诉,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标准,建议在当地找律师酌情分析考虑。不过,综合考虑,建议还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诉,虽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总体还是好一些。
3。赔偿主体中应该有肇事司机、负次要责任已死亡的三轮车主的继承人、保险公司,如果司机是开公司车的职务行为,当然可以加上其所在公司。可以要求这些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保险公司只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至于是否有其它主体,看情况了。
第3个回答 2007-07-10
1、刑事诉讼可不可以与民事诉讼同时进行?行与不行,为什么?有的说民事诉讼要在刑事诉讼之前,有的说要在刑事诉讼后10才可以?请教到底怎么回事?
:你介绍来看,本案涉嫌交通肇事,则应该在刑事中由被害人一方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正常的程序,另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可能先于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则不必再将附带民事诉讼开庭,如调解不成,则先开刑事案件,后进行附带民事审判。基本上是同意判决。
2、可不可以请求精神赔偿?如果可以,应赔偿多少?
:如构成刑事案件,则不能提出精神赔偿。
3、这个人被判刑后,赔偿由谁出?是他本人,还是其公司,还是其保险公司,还是各占有比例??
:由于案件情况不明,建议如有可能将以上主体皆列为被告由法官根据事实调查情况,确定各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原则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是职务行为,由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有其他主体,也应该列入被告。
第4个回答 2007-07-10
1.诉讼法原则是先刑后民,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诉讼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3.如果被判刑者也是受害人那么他及其代理人均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