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渝因酷爱读书,一边工作,一边通过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获得了重庆某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学位。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2005年经公司同意,陈渝考取了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公司与陈渝在2005年5月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陈渝读博期间,公司照样发放工资、奖金,并且支付学费和每年2万元的科研补助费,陈渝获得博士学位后必须回公司工作10年;若在未满10年之前离开公司,陈渝必须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在读博的第二年,陈渝已经升任该公司重点项目的副总设计师及某研究所副所长。2008年7月陈渝获得博士学位回单位工作。2010年6月,陈渝以应邀参加美国一个研究项目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20日离开公司。同年8月,公司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陈渝按照协议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因担任重要职务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500万元等合计600万元的赔偿。陈渝认为公司向自己支付的全部费用也不超过50万,不同意支付。
问:1.陈渝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2.是否应当全额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为什么?
3.公司提出的500万元的赔偿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