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陈渝因酷爱读书,一边工作,一边通过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获得了重庆某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学位。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2005年经公司同意,陈渝考取了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公司与陈渝在2005年5月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陈渝读博期间,公司照样发放工资、奖金,并且支付学费和每年2万元的科研补助费,陈渝获得博士学位后必须回公司工作10年;若在未满10年之前离开公司,陈渝必须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在读博的第二年,陈渝已经升任该公司重点项目的副总设计师及某研究所副所长。2008年7月陈渝获得博士学位回单位工作。2010年6月,陈渝以应邀参加美国一个研究项目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20日离开公司。同年8月,公司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陈渝按照协议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因担任重要职务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500万元等合计600万元的赔偿。陈渝认为公司向自己支付的全部费用也不超过50万,不同意支付。
问:1.陈渝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2.是否应当全额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为什么?
3.公司提出的500万元的赔偿是否合法?为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规定的,需要支付违约金
2.单位为陈渝支付的费用是总的工资、奖金加学费和科研补助金,这些费用单位若有支付凭证可以作为专项培训的费用列支,是违约金的上限,根据描述,陈渝获博士学位后会单位还工作了2年,所以他支付的违约金应当为刚才违约金的上限除以10乘以8(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单位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需要有单位的制度支撑,单位的制度必须是合法产生,而且造成的损失单位是要负责举证的,否则,是得不到支持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1-23
1、陈渝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只限于用人单位实际支出的部分。

2、如果用人单位总共投入在陈身上的费用为50万的话,违约金也只能约定为五十万的。
3、公司提出的500万元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劳动者随时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试用期后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