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吗

如题所述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件回放
2013年2月某雨天,钱某找来周某与樊某到滁州市琅琊区八里村为钱某卸行李箱包,并约定卸货后每人支付100元。到达现场后,送货驾驶员陈某已解开包装行李箱包的防雨布及绳索,周某上车后刚卸下两只行李箱,这时车厢上的行李箱包突然坍塌,周某连人带行李箱包一起倒塌下去,致使周某摔伤住院治疗。事发后钱某为周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陈某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钱某将卸货的工作交给张要、周某、樊某三人完成,并约定完成后支付一定的报酬,钱某与周某之间符合接受劳务者责任的法律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钱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是配货方雇佣的驾驶员,其虽然不是接受钱某劳务的一方,与周某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本案中其将载货行李箱包的防雨布及绳索解开后,应有义务告知卸货人员,防止货物倒塌造成安全隐患,现因其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在周某身体受到伤害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周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该知道上车卸货具有危险性,在卸行李箱包时未能注意观察险情,由于其疏于注意,以致发生箱包倒塌致使其摔伤的事故,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酌定周某、陈某各承担部分责任,钱某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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