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3-27
1、采购单位依法采购意识不强。个别采购单位由于习惯思维,缺乏新的财政支出理念,不能主动申请政府采购,存在“先斩后奏”等规避政府集中采购行为。以致出现不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自行采购;自行采购后再向采购部门补办手续;个别单位片面强调项目的特殊性、时间的紧迫性,对政府采购不配合,事先不申报,想方设法不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规定程序办理采购。特别是乡镇这一级,违反采购规定的现象普遍发生。
2、政府采购计划性不强、采购单次规模小且零散,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益。作为县级财政,仅仅是“吃饭”财政。很难在年初安排采购预算,若单位确需购置固定资产,大部分是变卖旧的,买新的;或者年度中单独申请由财政追加采购资金,单位自编采购预算。所以临时采购、即审即购现象十分严重,给采购工作带来一定的盲目性和被动性,直接影响了采购质量和效率,难以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3、政府采购范围狭窄。尽管县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内容,但并没有完全纳入政府采购。由于县级采购规模小,政府采购主要局限于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少数工程及房屋修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上,而对非标准化产品、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及劳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4、缺乏合格的高素质的采购专门人才,影响评审质量和公正原则。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商品的采购活动关系到经济、法律方面,也与商品的生产性能等有关。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买方市场的采购方式要求采购人员具备和掌握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但目前县级政府采购还不能完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去操作。评审专家库建立难,评委资源相对匮乏,缺少大量通晓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干部、招投标人员、机关采购人员?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实施。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