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口迁入新政策: 听说在2011年8月份的时候郑州市关于迁入户口颁布了新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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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
让够条件农民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
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重点解决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的农民工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

  户籍管理城乡统一

  《意见》提出,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对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就业创业、劳动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和当地居民平等的权利待遇。

  全面放开县(市)级城市及小城镇的户籍限制。对省辖市,凡在就业地行政区域内购买、受赠、继承房屋并具有合法产权的农民,均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居民户口。凡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在省会城市连续工作满2年、其他省辖市连续工作满1年,并按时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准予在就业地落户,其配偶、未到法定婚龄子女和双方父母也可随迁落户。在省内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等,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均可进城落户。对进城农村务工人员中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以上技工、技师资格或有突出贡献的,准予其本人和直系亲属在就业地落户。但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不得进城落户。

  土地权益受保护

  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城市、小城镇落户的,在一定时期内依法依规保留其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农房收益权或使用权,其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权利。允许通过城中村改造实现身份转换的农民继续享有附着在土地上的集体财产收益权。

  《意见》要求各地依照有关法规积极探索和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土地流转途径和方式,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鼓励进城农民将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对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双放弃”或“单放弃”的进城农民给予一定补贴。对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进城落户有房住

  经济适用住房逐步涵盖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对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稳定收入的,凭2年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证明,允许其在缴纳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在本地务工2年以上的进城农民,其住房面积、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逐步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随迁子女有学上

  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教育体系。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确有困难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在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享受的有关政策执行。

  养老看病有保障

  允许农民进城落户后在一定时期内自由选择是否参加面向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但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须放弃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农民进城落户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农民进城落户后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城落户后当年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

  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要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计划生育享优惠

  成建制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可以继续享受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从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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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20
规定从当年8月22日开始,取消现行的“农业户口”、“暂住户口”、“小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实行“一元制”户口管理模式,统称为“郑州居民户口”。追问

你说的这是2003年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