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刑不上大夫,是不是对法律的蔑视啊?

如题所述

主要是突出特权阶级的存在,并不是藐视法律,而是藐视平民。
中国古代大夫以上的阶层,享受的“特权”之一。礼记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东汉郑玄注云: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八议又称“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定罪后,不使用残害肢体的刑法,而是首先选择或劝其自裁,以砺臣节;其次“戮于朝”(杀死在朝廷)。同姓贵族有罪,则由甸师执行,秘密暗杀于郊野(参见《周礼·甸师》)。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西汉成书的《礼记·曲礼》。
礼记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东汉郑玄注云:礼不下庶人,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
唐孔颖达正义云: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服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礼谓酬酢之礼,不及庶人,勉民使至于士也,故士相见礼云:庶人见于君,不为容进退,走。张逸云:非是都不行礼也,但以其遽务,不能备之,故不著于经文三百威仪三千耳,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
唐孔颖达正义云: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张逸云: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贤者犯法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唐孔颖达正义云:注不与至刑书,正义曰,与犹许也,不许贤者犯法。若许之,则非进贤之道也。大夫无刑科,而周礼有犯罪致杀放者,郑恐人疑故出其事,虽不制刑书,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或犯法,则在八议。议有八条,事在周礼:一曰议亲之辟,谓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议故之辟,谓与王故旧也;三曰议贤之辟,谓有德行者也;四曰议能之辟,谓有道艺者也;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立功者也;六曰议贵之辟,谓贵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忧国也;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也(黄帝之后、帝尧之后、帝舜之后,是谓三愙;夏后氏之后、殷之后,是谓二代。参见礼记乐记)。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凡有爵者,与王同族,大夫以上,适甸师氏(由甸师氏暗杀于郊野)。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则皆在八议。若罪已定,将刑杀,则适甸师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于甸师氏。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则死刑焉。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诸侯大夫,则戮于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杀令尹子南,尸诸朝。是大夫于朝也。列国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诸侯大夫既在朝,则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云:君之臣,不免于罪,则将肆诸市朝。
贾谊节选
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以厉宠臣之节也。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谓不廉,曰“簠簋不饰”;坐污秽淫乱男女亡别者,不曰污秽,曰“帷薄不修”;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罢软,曰“下官不职”。故贵大臣定有其辠矣,犹未斥然正以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
【注释】
1.簠簋不饰,师古曰:“簠簋,所以盛饭也。方曰簠,圆曰簋。簠音甫,又音扶。簋音轨。”
2.罢软,师古曰:“罢,废于事也。软,弱也。罢读曰疲。软音人兖反。”
3.謼,师古曰:“謼,古呼字。”
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氂缨,盤水加剑,造请室而请辠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颈盭而加也。其有大辠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 曰:“子大夫自有过耳!吾遇子有礼矣。”遇之有礼,故羣臣自憙;婴以廉耻,故人矜节行。上设廉耻礼义以遇其臣,而臣不以节行报其上者,则非人类也。
【注释】
1.大谴大何,师古曰:“谴,责也。何,问也。域,界局也。”
2.白冠氂缨,郑氏曰:“以毛作缨。白冠,丧服也。”
3.盤水加剑,如淳曰:“水性平,若己有正罪,君以平法治之也。加剑,当以自刎也。或曰,杀牲者以盤水取颈血,故示若此也。”
4.请室,应劭曰:“请室,请罪之室。”蘇林曰:“音絜清。胡公汉官车驾出有请室令在前先驱,此官有别狱也。”
5.中罪,师古曰:“中罪,非大非小也。”
6.自弛,师古曰:“弛,废也,自废而死。弛音式尔反。”
7.颈盭,蘇林曰:“不戾其颈而亲加刀锯也。”师古曰:“盭,古戾字,音庐结反。”
8.自裁,师古曰:“裁,谓自刑杀也。”
9.捽,师古曰:“捽,持头发也。抑谓按之也。捽音才兀反。”
10.子大夫,服虔曰:“子者,男子美号。”
11.憙,师古曰:“憙读曰喜,音许吏反。憙,好也,好为志气也。”
12.婴,遇也。师古曰:“婴,加也。矜,尚也。”
13.矜,师古曰:“矜,尚也。”
故化成俗定,则为人臣者,主耳忘身,国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义所在。上之化也,故父兄之臣,诚死宗庙;法度之臣,诚死社稷;辅翼之臣,诚死君上;守圄扞敌之臣,诚死城郭封疆。故曰圣人有金城者,比物此志也。彼且为我死,故吾得与之俱生;彼且为我亡,故吾得与之俱存;夫将为我危,故吾得与之皆安。顾行而忘利,守节而仗义,故可以托不御之权,可以寄六尺之孤。此厉廉耻行礼谊之所致也。
【注释】
1.主耳忘身,孟康曰:“唯为主耳,不念其身。”
2.比物此志,李奇曰:“志,记也。凡此上陈廉耻之事,皆古记也。”如淳曰:“比谓比方也。使忠臣以死社稷之志,比于金城也。”师古曰:“二家之说皆非也。此言圣人厉此节行以御群下,则人皆怀德,勠力同心,国家安固不可毁,状若金城也。寻其下文,义可晓矣。”
3.夫,发语词,师古曰:“夫,夫人也,亦犹彼人耳。夫音扶。”
4.六尺之孤,应劭曰:“言念主忘身,忧国忘家,如此,可托权柄,不须复制御也。六尺之孤,未能自立者也。”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7-31
当初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教材,时下的法制史教材、参考资料,几乎都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解释为: “刑不上大夫”即大夫以上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如他们一般不被处以残损肤体的肉刑,必须处死者在郊外执行等等;所以因为如此,主要是因贵族内部,不同程度上总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也不宜让他们终生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礼不下庶人”,即庶人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而设立的。
然而,上述解释之后,又自相矛盾的加上:史籍上关于官贵被杀、被刑的记载,是不胜枚举的;“礼不下庶人”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当初,对此流行的不能自圆其说的荒唐解释表示怀疑,但对真正的含义又不得而知。我以为,关键在于上下一词的理解。后读到蔡先生的著作,才茅塞顿开。
上和下,不能望文生义,否则就象有的人对“七月流火”所作的解释那样,或者如某报为“刑不上大夫”正名而做的解释“出现误读的原因是错解了这个“刑”字,古人用字是极为精审的,“刑”,肉刑之谓也,它具有特定的内涵,其外延比“法”要小得多,只不过是主张即使士大夫犯法,也不要轻易对他们用肉刑而已。”
其实,上下就是加减。“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意思为:刑法不加重于大夫,礼制不减轻于庶人。实际上,大夫是懂得刑法的,而庶人不一定懂得礼制。所以,这一句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是“大夫不因懂得刑法而加重罪责,庶人不因不懂得礼制而减轻罪责。”对刑法和礼制知道与否,并不能影响罪刑的轻重,不因此而增一分或减一分。
以上观点,蔡先生在其著作中已经写得很清楚,我不过是转述罢了。国内的刑法学者,也有的在其论著中有所涉及,持同样的观点。更多的,人云亦云而已。至于因确实不知道刑法而犯罪,是否就一定不影响到刑罚轻重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第2个回答  2011-07-31
古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贵族特权。
但严格来讲,所谓法律就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就连这句“刑不上大夫”也是当时的法律,所以是合法的。
要说,只能说是法律不合理,谈不上蔑视法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7-31
不是
它是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享受的特权之一,是宗法等级制在法律上的反映,记载始于《周礼》。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执缚系引,不使人颈盩,不捽抑”,处死刑不“於市”,而“於朝”。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意思为:刑法不加重于大夫,礼制不减轻于庶人。实际上,大夫是懂得刑法的,而庶人不一定懂得礼制。所以,这一句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是“大夫不因懂得刑法而加重罪责,庶人不因不懂得礼制而减轻罪责。”对刑法和礼制知道与否,并不能影响罪刑的轻重,不因此而增一分或减一分。
它只是中国古代法的一种特色和反应,并且随时间的变化其内容和对象会有所不同。
第4个回答  2011-07-31
算不上是对法律的藐视。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这句话出自《礼记.曲礼上》,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当然个别奴隶主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如犯上作乱,也要处以刑罚。当然,即使用刑也有特殊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