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运输的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规定滞期速遣条款?

如题所述

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了DEM/DES条款的主要原因无外乎有两个:
第一个: 无论是FOB或者CIF贸易中,总是存在着派船的一方,派船方为了和另一方共同承担滞期风险或者是转移滞期风险,就会在买卖合同中写入滞期条款。以求万一发生滞期,所产生的高额滞期费可以转移给另一方或者共同承担此部分风险。
第二个: 派船的一方可以从滞期费中赚取利润,Lioyd's Rep 中存在一个案例,某国际知名贸易商与我国进口的买家在买卖合同中签订了滞期条款,而贸易商作为派船的一方与租进的船舶签订的VOY中是CQD条款,由此产生的实际结果是,该船舶在很长的时间内才装载完该批次货物。产生了天价滞期费,而因为贸易商不需要支付DEM给船东,同时在买卖合同中DEM的风险完全规定在买家一方,贸易商借此向我国买家索取了该笔巨额滞期费,狠捞一笔。
此处阐述不甚周全,谅解。愿共同为航运贸易强国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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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12
因为船舶每天运营成本很高,而在装卸时间过程中,很容易因各种问题在港口无法正常装卸导致滞期,产生滞期费,如果不规定滞期费那船东不仅仅损失船期,而且会损失一大笔钱...而速遣是船东付给租家因提前完成装卸作业的奖励费用,由此可见船舶能保证船期是很重要的。。。
第2个回答  2011-08-01
滞期速遣条款是在程租中应用,程租是按照货量收取运费,而航次时间是由装卸港在港时间和航行时间决定的,航次时间越短,船东的折合日租金水平越高,因此合约规定了装卸时间(LAYTIME),当实际时间超出规定允许使用的时间,租家要向船东交滞期费以补偿船东的时间损失;相反船东则给租家速遣费以奖励为船东省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