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

如题所述

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
(1)通过招标投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 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通过招标采购, 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和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的目的。
(2) 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
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
(3) 通过招标投标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4) 通过招标投标打击贪污腐败
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防止其浪费和流失,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社会监督制约体系。在世界各国的公共采购制度建设初期,招标投标制度由于其程序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往往能对打击贪污腐败起到 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随着腐败与反腐败博弈的深入,腐败活动会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存在,给招标投标制度的设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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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18
 招投标制度从无到有,从局部推进到普遍实施,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推动了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发展。20多年来,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招投标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具体运行中,招投标制度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问题,如诚信不健全、竞争不科学等。笔者在此就招投标制度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思考和探索。

市场准入、资格审查、评标等是招投标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

招投标制度的本质是通过竞争择优。这需要通过市场准入、资格审查、评标等关键环节来实现。把握好这些关键环节,才能发挥好招投标制度的作用。

市场准入和资格审查是“汰劣”的环节,应当把那些不遵规守法、不诚信履约的主体排斥到市场以外。承包商在投标及履约过程中出现不良记录、质量安全事故等,应当被停止一段时间的投标资格;项目业主在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应当受到相关法律处理,项目未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同样不能进入市场招标。

评标是关键环节,决定了竞争的内容和优胜的标准。招标投标一般是将报价作为优胜的标准。目前,实际中也有将基准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优胜标准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竞争还不够规范,往往有企业低于成本价中标,造成中标后“弃标”,或者合同履约中出现纠纷,甚至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安全。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不宜过分强调价格竞争,应当减小评标办法中报价得分的差距,同时,引入其他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调动积极性的竞争因素。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的良好业绩、获奖记录、技术革新等均应作为评标时加分的依据,但要限制使用。如:承包商获得一定级别和种类的奖项后,可在一定期限一定次数的投标活动中加一定分值。这种规则对承包商在多个方面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是有较大促进作用的。

招标后管理是招投标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目前,常有重招投标阶段监管、轻标后跟踪管理的现象。对招标成果的后期落实情况了解不到、反馈不多,难以对招投标制度的作用效果作出客观评价。

招投标完成后,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均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整个履约的过程才是招投标制度发挥实体作用的过程。招标方提供的施工环境、工程款的支付,投标方在质量、进度、机具设备、项目人员等多个方面的承诺是否依约兑现,均可反映出招投标活动是否成功、完善。只有加强标后跟踪管理,让招投标的成果得到实实在在的贯彻落实,所表达的示范和警示效应才会产生对项目业主和承包商的激励约束作用,才会将市场多方主体的经济行为规范、引导到健康发展的方向。

应当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在科学确定建筑产品价格方面的作用

首先,招标投标是通过竞争确定建筑产品价格,其本意是通过投标人的报价竞争,来降低工程造价。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些投标人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尽可能地消除竞争,采取了串标、围标、抬标的对策,出现了买标、卖标、挂靠投标等现象。这些使得招投标制度通过竞争降低价格的作用不能完全发挥,反而增加了买标、卖标所产生的费用,交易成本进一步增加,还滋生了投标人之间的商业贿赂和以此为生的串标群体。例如:在某项目的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甲因和业主关系较好,为确保自己中标,就出钱购买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权,其他投标人等抱着投标也未必能中标,即使中标因和业主不熟悉也未必能较好地完成合同的心理,愿意出卖投标权,可不投标的就获取一定的利益。形成统一的投标联盟后,投标人乙和丙得到补偿后就配合投标人甲中标;投标人甲因有乙、丙的配合,可以把报价抬高(抬标)而中标,这样甲付给乙、丙的费用就能从抬高的价格中得到补偿。这样甲、乙、丙三方均皆大欢喜,而由招标人(往往是国有投资项目的业主)承担了额外非法增加的买标费用。因此,招投标制度首先要杜绝串标、抬标,消除买标费用,才能使中标价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支出。

其次,招标的范围、内容以及适用的计价原则、规范、材料价格等一定要清楚明确,因为中标价仅是建筑产品的一个阶段性价格,其中还包括了一些动态因素,建筑产品的最终价格要在竣工决算后才能确定。所以,控制好中标价中的动态因素,全面、准确、清楚地在招投标制度下确定这些动态因素,才能尽可能准确地确定竣工决算价格。

再其次,目前在招投标中常常提到的“最低价中标和合理低价中标”,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按常理理解,只要是承包商在招投标竞争制度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即招标文件清楚准确、没有串标抬标),通过认真测算并结合市场和企业情况自主报价所形成的中标价,都应当是市场和企业价格水平的反映。但由于建筑产品生产是承揽式的,中标后仅仅是确定了谁是产品的生产者及产品的约定价格,较低价格中标的承包商可能通过变更索赔等获取利益。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加强低价风险担保措施来解决一些问题。凡报价低于一定界限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时将投标保证金及低价风险保证金一起提交到指定账户,并承诺如果中标后因价格低而不能完成合同,将由政府财政以建设资金的名义把投标人缴纳的低价风险保证金划拨给招标人,再由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完成建设工作。这样,即使中标价格较低,也有资金保障实际工程造价不会低于成本,并且不会增加国有建设资金,避免价低质次的情况。

此外,招投标制度的作用还可以在优化建筑市场资源配置方面、培育建筑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加强建筑行业技术力量建设方面及反腐倡廉等建筑业管理的更多方面得以发挥,还有许多值得探索和研究的课题。总之,让诚信的、不断革新改良的、遵纪守法、争优创先的建筑市场主体能够在招投标制度的作用下获取社会和经济的实际效益,将积极推动建筑行业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