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的中国工会历史

如题所述

依据民国广州政府、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条例、工会法的规定,各地各行各业成立了许多工会,有些是产业工会,有些是职业工会。有些基层工会和职业工会还组织起地方性的联合会,如上海市总工会(1931年)、山西省总工会(1937年)等。各种工会的成立,多数出于劳工自发的要求,有些则有着复杂的政治背景,但绝大多数工会都为维护劳工经济利益作出过积极努力和有益贡献,许多工会还踊跃参加反帝抗日的统一斗争行动。国民党南京政府于1947年发起组织中华民国总工会,目的是为加紧反共“戡乱”活动组织力量,但是随即遭到各地工人的反对。
这里要特别一提1935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劳动协会。该协会初期是一个劳动文化团体,后来内部出现政治态度分化,一派接受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一派坚持反共。1945年5月国民党曾操纵成立中国劳工福利协会,企图取代日趋左倾的中国劳动协会,但未达到目的。中国劳动协会于1948年8月加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团体会 员,1949年11月自行宣告结束。 19世纪下半叶,中国的现代工业逐步有所发展。甲午战争结束订立马关条约以后,以日本商人为首的外国商人大量涌入中国创办工业,民族资本主义工业也有了发展。产业工人在甲午战争前夕约计为10万人,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为60万人,1919年增至200余万人,另有城市手工业工人和店员1000余万人。(注:参见史探径:《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6页;肖效钦、李良志:《中国革命史》(上册),红旗出版社1983年版,第29页。)随着无产阶级队伍的壮大,工会组织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影响较大的工会组织有广东机器研究公会(1909年)、中华全国铁道工会(1912年)、上海缫丝女工同人会(1912年)、制造工人同盟会(1912年)、唐山公益社(1913年)、(沪宁、沪杭)两路同人会(1913年)、中国沿海船员会(1916年)、中东铁路工会(1917年)等。(注:参见常凯主编:《中国工运史辞典》,劳动人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79-86页,第24 9-266页;史探径:《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页。)
清朝政府和民国初年的北洋政府对待工会运动采取了极端仇视和严加禁止的态度。我们简略放眼观察一下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以为对比。英国于18世纪下半叶完成产业革命,当时工人为反抗过度剥削、争取起码的劳动和生活条件,曾开展了同盟罢工和组织互助会、友谊会以及其他具有工会萌芽性质组织等活动。法、德、美等国相继于19世纪上半叶完成产业革命。1818年苏格兰格兰斯哥织布工人成立的工会是世界上最早的工会组织,其他工业发达国家亦相继出现工会。各国对工会一般均是先予禁止,不得已开禁后又予重重限制。后来,资本家对工人的不断斗争不得不作出一些让步;同时开明资本家和资产阶级政府逐步认识到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方面的有益作用,转而采取容许工会合法存在的态度。1871年英国颁布的工会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工会法律地位为宗旨的工会法。随之其他国家相继公布了工会法。清朝的闭关锁国政策在 19世纪被帝国主义的洋枪大炮所攻破。清政府为达到船坚炮利的目的,曾创办一些军工企业,但对进步社会理论采取了不屑一顾的抵制态度,它和民国初年的北洋军阀政府对工会运动的态度尤为严厉。这个期间,颁行的《结社集会律》(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大清新刑律》(1910年)、《暂行新刑律》(1912年)、《治安警察条例》(1914年)等虽然许多内容已较封建法律有所进步,但对工人同盟罢工和团结活动则严加禁止。例如《暂行新刑律》第224条规定,对同盟罢工者,“首谋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余人处拘役或三十元以下罚金”;“聚众为强暴胁迫或将为者”,依骚扰罪之例处断。《治安警察条例》规定,对于劳动工人之聚集,认为有同盟解雇、罢工、强索报酬、扰乱安宁秩序、妨害善良风俗之“诱惑及煽动”,得禁止之;如有违犯,“处以五个月以下之徒刑,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注:参见史探径:《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253页;常凯主编:《中国工运史辞典》,劳动人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499-512页。)这些规定束缚和阻扼了工会 运动的发展。 中国工会运动在复杂困难的政治社会条件下发展和壮大起来。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对工会运动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他领导的广东政府于1921年1月明令废除《治安警察条例》和一切禁止、限制劳工团结的法规。1922年2月24日,广州政府国务会议通过《工会条例》,规定16岁以上的劳动者可组织工会,工会为法人。这是中国现代工会立法的开端。北京政府颁布的《工会条例草案》(1925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组织暂行条例》(1928年)和《工会法》(1929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 等,一方面宣称保护集会结社之自由,另方面又对工会活动加以种种限制,力图使之完全控制在政府之下,与现代工会立法旨趣相去甚远。(注:参见史探径:《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253页;常凯主编:《中国工运史辞典》,劳动人事 出版社1990年版,第499-512页。)
中国工人阶级随着自身队伍的壮大,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动政权的斗争也在不断加强和扩大。例如罢工斗争,据不完全统计,1895年到1913年,共70余次,1916年17次,1917 年21次,1918年30次,1920年46次,1921年49次。在共产主义小组帮助下,1920年11月 21日成立了上海机器工会;不久,上海又成立了印刷工会;北京成立了长辛店工人俱乐部(1921年5月),并由北而南,成立了好几处铁路工人俱乐部。湖南、武汉等地也成立了工会俱乐部等等。(注:参见肖效钦、李良志:《中国革命史》(上册),红旗出版社1 983年版,第29-30页、48页。) 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即努力领导工人运动。1921年8月11日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这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公开领导工会运动的领导机关。1922年5月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发表了宣言,提出了争取8小时工作制、罢工援助、打倒军阀、打倒帝国主义等目标口号,标志着中国工人阶级开始走向团结统一,推动了全国罢工高潮的发展。在此前后发生的主要罢工斗争有:上海英美烟厂大罢工(1921年下半年),香港海员大罢工(1922年1月至3月),上海海员和丝厂工人大罢工(1922年8月),安源路矿大罢工(1922年9月),以及粤汉路、京奉路、开滦煤矿、上海金银业和日本纱厂工人大罢工等。1923年2月京汉铁路工人“二七”大罢工,更是名震中外,此次惨案中工人被残杀52人,伤300多人,被捕60多人,被开除外逃1000多人。1922年1月到“二七”大罢工为止的一年多时间里,罢工斗争达187次之多。(注:肖效钦、李良志:《中国革命史》 (上册),红旗出版社1983年版,第57页。)
1925年5月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正式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1925年一年中,即连续爆发了上海日纱厂罢工、青岛日纱厂罢工、“五卅运动”中的罢工、汉口惨案和沙基惨案引发的罢工、省港大罢工、安源大罢工等震惊世界的事件。1926年5月在广州、1927年6月在汉口,分别召开第三、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在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发动反革命政变的白色恐怖下,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是1929年11月在上海秘密召开的。工会运动曾一度处于低潮,工人斗争却并未停止。20年代后期又发生多起罢工事件。30年代,罢工斗争则更多指向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行为,如上海日商纱厂反日大罢工(1936 年)、北平工人支援“七七”抗战的斗争(1937年)、全国工人反日大罢工(1937年)、香港码头工人反日罢工(1937-1938年)等等。(注:常凯主编:《中国工运史辞典》,劳动人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126页、第383-393页、第157-162页。)抗战爆发以 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实际上已不存在。
从上可知,中国的工会运动始终是与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紧密结合在一起,并在中国 共产党领导下得到蓬勃发展的。 (1)保证不改变,并在可能的条件下提高其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地位;
(2)对社会上的权威关系施加影响,以利于实现工会的利益和目的;
(3)提高所有为生存而工作的人的福利,不管他是不是工会成员;
(4)建立一种对雇主使用反复无常的专横政策的防范机制,并向工作场所推广;
(5)针对市场波动、技术变化或资方决策导致的威胁或意外事件,提高并尽可能保证个人的安全保障水平。 (1)正确定位工会工作,是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的前提;
(2)不断完善激励机制,是新时期做好工会工作的基础;
(3)关爱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使命
(4)推行企务公开制度,是新时期做好工会工作的有力保障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农发行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中,工会组织对于促进企业文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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