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房产赠予(已公证)后还没有过户,请问在未过户期间老人能否再立遗嘱,或者再将房产赠予他人?

如题所述

可以,但还需采用公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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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10
老人不可以将房产赠与他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受赠人有下列情形才可以撤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赠与人反悔的,应当在赠与物交付前一年内撤销赠与,但是得符合法定条件,否则不可以。如果公证赠与超过一年,赠与物已经交付的话,就无法撤销赠与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20-02-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88条、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192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94条、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物。
195条、因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老人如果没有其它财产共有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受赠人,且经过公证,赠与合同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赠与合同依法成立。
在受赠人并未出现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也就是合同法192条所规定的3种情形,以及赠与人(老人)并非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赠与人
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下。
受赠人可以要求老人交付赠与物,老人在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已经将房产赠与他人的情形下,如果并非依法赠与合同或经受赠人同意解除赠与合同的情形下,
无权将该房产指定他人继承 或将该房产再次赠与他人
第4个回答  2011-08-10
一、赠与书和赠与合同是否为相同的法律文件呢?
公证的赠与文书即存在一种形式,即赠与书。赠与书的内容为赠与人将房屋进行赠与给他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落款为:赠与人本人在上面的签章。而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所谓“合同”不是单方行为,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双方或多方行为。因此,赠与书从其形式上及内容上看:它是赠与人的单方行为,是赠与人表示赠与财产给他人的赠与意思表示。因此,赠与书在其成立的主体上即为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其不能称之为赠与合同。

二、赠与人能否撤销公证过的赠与书
实践中,房屋赠与人和受赠人在公证机关办理赠与公证后,但当事人没有到房产管理机关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注意合同二字)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按照司法部颁布的《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书是赠与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赠与人在房主过户之前,可以撤销其赠与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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