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没有“最终”违不违法

如题所述

不管有没有“最终”,这种条款都是违法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还有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也表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扩展资料:

“最终解释权”条款给了商家一个无限大推卸责任的空间,深入究之,商家这一行为着实侵害了消费者的诸多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到第15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概括起来包括:

1、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的权利;

5、获得补偿、赔偿的权利;

6、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接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民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正是基于这些权利,在法律的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权利。

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提出种种诱人的、似是而非的优惠条件,待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消费者跌入消费陷阱后,仗着隐匿其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免除其法律责任的行径,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知悉真情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中国政府网——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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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6

打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处行政处罚,应当接受处罚。如对行政处罚不服,建议申请行政复议。

“最终解释权”即最终说明含义、理由的权力。“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简单地来说,就是消费者与商家双方发生分歧时,以商家的说法为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显然是违法的,最终解释权不能仅归商家所有,消费者也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扩展资料:

最终解释权的立法规制

所谓立法规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将某些格式条款,如“最终解释权”条款,作为不平等格式条款明确写进法律,当合同中出现此类条款时,宣告无效。

立法规制中,以实体法规制格式条款是最有效的方法,也是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的基础。国内外格式条款立法体例,不外乎两种形式:“

其一是规制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中,并由一部位阶较高的法律如民法予以统摄。

其二是在有位阶较高的法律对格式条款作出抽象规定之外,又制定出对格式条款予以专门规范的法规。

中国应兼采这两种立法体例,一是在民事基本法中制定有关格式条款的一般性、原则性规定;二是在基本法之外制定格式条款单行法,对格式条款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中国规制格式条款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的第39条到41条以及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海商法》中的一些条款。同时,在上海、甘肃等地已相继出台《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甘肃省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中国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从立法形式上来看,中国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散见于多项法律之中,过于简单化和概括化,没有共通性的指导原则,很难形成一个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体系,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很难做到有法可依。

从立法内容来看,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内容简单抽象、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运用法律的杠杆来规制格式条款,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

例如,存在对格式条款的订立程序未予规范;对提供格式条款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当格式条款无效时的处理未予规定;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具体情形未涉及等情况。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不足,目前中国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已不能适应日益纷杂的社会经济活动,也难以在行政、司法活动中体现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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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8-08
你的意思是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吗?
有“最终”和无“最终”没有本质区别。当然不违法。
商店举办活动有权制定游戏规则,相当于是提供一个格式合同,但合同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无论有无“最终”二字店家都有权对其活动进行解释,但其解释并不是绝对唯一的标准。追问

那为什么工商局的工商人员认为“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一条款违反规定?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团体,违反法律(包括其他法规)的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七)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最终两个字没有造成什么重大的影响,也没有侵犯公民利益,我认为没有什么违法的一说

祝你好运!!!追问

那为什么工商局的工商人员认为“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一条款违反规定?

追答

你问违反了哪一条,他们有说明的权利,是不是故意给你障碍,让你“懂事”啊,你懂我的意思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1 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么说的话,有没有最终两个字,都是违反这个规定的。
看来答案有变化,不好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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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1-08-13
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