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如何定价

如题所述

二、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根据国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二章第六条“林地:包括森林、疏林地、灌木林地、无立木林地和苗圃地”的定义,依据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件第五项关于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一)、 因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
1、苗圃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该苗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主产值的1.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该苗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产值的5倍。
2、防护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单位林地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0.8-1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单位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4倍。
3、用材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单位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0.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单位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5倍。
4、薪炭林林地和其它有收益的林业用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单位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0.4倍。占用3年以上的,为所在单位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倍。
(二)、 养蚕、养鹿、种值人参等养殖种植业生产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0.4-0.6倍。
(三)、 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分别执行伐前林种的新值林种林地的补偿标准。
三、计算林木、林地补偿时,应遵循下列原则和方法。
(一) 当一平方米林地内有幼苗、幼树多株的,按一株计算。
(二) 占用林地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 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的木材价值,自该林木到成熟时可产木材价值,减去被砍伐时所采木材的价值求得。
(四) 木材价值,按砍伐林木时本省规定的木材出厂价值计算。
(五) 林木到成熟时的木材产量,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本地相同树种的平均生长率、主伐年龄和原木出材率,以林木蓄积量公式即“复利公式”推算。不便以此计算的,由双方商定。
(六) 建设施工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对所要砍伐的林木、占用林地的林种确认意见不同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七) 被占用林地内的现有林木,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采伐、合理造材、集运到指定起运地点后,交林木所有者。
(八) 因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所发生的森林采伐调查设计费和采伐、集运费,由建设施工单位支付。
(九) 各占用林地的单位,对不再使用的林地要负责整平,恢复自然植被,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负责整平恢复植被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收取相应费用,代为履行。
(十) 单位收取的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费,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一) 单位收取的补偿费收入属育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被占用、砍伐林地林木的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 缴纳的补偿费除按国家规定在建设费用列支的以外,企业在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
(十三) 林地上其它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十四) 占用林地的人员安置费等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 本标准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另有注明的除外。
(十六) 本标准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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