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是无效的

如题所述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与他人无任何基于身份关系及其衍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大额和持续赠与异性现金或其他财物的,可推定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基于双方之间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案件来源:福建省高级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587号(2015年7月20日)林春英与李生德、韦菊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略
案件分析:
1.关于推定:推定是处理证据的一种方法,其逻辑出发点是从基础事实出发,按照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推出另一事实,即法律事实。基础事实在推定中处于重要地位,基础事实的准确性直接影响推定事实的可靠性,基础事实是整个推定活动的逻辑起点。本案中,李生德在林春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大额财产持续赠给无任何身份关系及衍生关系的女性,根据社会经验法则,可推定二者存在不正当关系。
2.赠与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有效,其标的和原因都应该是合法的,并合乎道德的。而考量标的是否合法的依据,就是现行法,本案仅仅是赠与房产、车位等,该部分内容与首基本案无关,不予涉及。关于原因的合法性与合乎道德性问题,在研究原因存在与否时,它针对的是直接目的,同类型民事行为应有相同的直接目的。因本案涉及公序良俗,而非仅仅保护民事行为人的最低公平需求,此时需要法官有更深远的考虑,即探查各民事主体的主观动机。本案李生德系基于与韦菊芳姘居的目的而赠与,该行为是不能得到法律和道德所认可的,根据李生德做出赠与的目的,其行为已然违背了公序良俗,故法院认定其行为无效。
3.关于本案原告:李生德在夫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并非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该行为侵害了原告林春英的合法财产权。故李生德之妻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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