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与合规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具体规定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范围、程序与责任。
第二条指出,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进行的审查过程。第四条要求行政机关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办,保密工作机构协助,相关工作机构参与。
第五条强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审查时重点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第六条对审查内容进行详细列举。第七条明确了信息制作阶段如何判断信息是否公开,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可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但在特定条件下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规定了审查流程,包括初审、复审和批准三个阶段。初审对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意见;复审复查初审结果;批准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做出最终决定并负有领导责任。
第九条要求保密审查过程有完整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记载内容包括被审查信息的名称、类别、载体形式、生成日期,以及审查意见和批准日期。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记载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条强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发现错定或漏定国家秘密事项时,应立即纠正。第十一、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不能确定是否公开信息时的上报和商请相关部门协助审查的程序。
第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提出保密审查申请时应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材料。第十四条规定,收到保密审查申请的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要求行政机关定期对涉密政府信息进行复核和清理,解密后的信息应公开。定期复核清理周期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保密审查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或个人,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