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2020)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等。”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育人为本、自愿协商、优势互补、互惠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产业市场需求和技能人才供给为导向,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产学协同育人、协同创新机制,调动职业院校、企业的积极性,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创新发展需要,统筹和优化职业教育资源布局,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其中,中等职业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应当逐步提高。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总工会、有关行业组织组成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审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情况报告,统筹、协调和督促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相关日常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日常性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科学技术、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总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促进的有关工作。”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制定专项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并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主导,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产教供需双向对接、精准服务机制,推动、支持职业院校主动对接新产业、优化学科专业设置。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和职业院校专业目录,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学科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动态调整机制,并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为企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备和管理等资源要素参与校企合作。”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职业院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以下项目或者活动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联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合作设置学科专业,研究制定学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

  “(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教师实践和员工培训等提供支持;

  “(三)联合开展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和转移转化等工作;

  “(四)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生产车间、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产教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产业技术联盟、技术研究院等协同创新组织建设;

  “(五)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和专业培养目标,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双导师制、工学结合等模式,开展生产性实训、半工半读式培养和学徒制培养等合作;

  “(六)依法采取中外合作办学、国际通用职业资格教学等方式,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

  “(七)其他项目、活动的合作。

  “鼓励职业院校与农业企业和装备制造、港口物流等特色优势行业企业开展技术培训、科技推广、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其中顶岗实习一般为六个月,且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职业院校应当与企业、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就学生实习时间、地点、岗位、劳动安全和保护、责任保险等方面作出约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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