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如题所述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一项重要的公告,公告编号为十四届第四号。公告内容涉及《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修改决定。这项决定已获得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2年11月29日的第36次会议批准,并正式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公告,此次修改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需求和管理,旨在提升公共交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原有条例进行了审慎的修订,以确保法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


公告发布于2012年12月11日,标志着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所有与公共汽车客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熟知并遵守新的条例,以确保公共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公众的安全出行。


扩展资料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经2005年1月13日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经营权、客运管理、场站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5条,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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